每日经济 2026-02-01
近日,一起恶性杀人案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消息公布后,社交媒体上充满质疑的声音。不少民众疑惑,为什么这种残忍剥夺他人生命的罪犯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有人担忧,按照现行法律,这类罪犯在死缓期满后可能通过减刑程序,最终在服刑十多年后重获自由。事实上,这种担忧不是空穴来风,回顾近年的司法实践,一些引人注目的暴力犯罪罪犯确实在相对较短的服刑后重返社会。这不禁引发社会思考,我们的刑罚体系是否存在结构性缺陷?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但又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是否应该有一种更为合理的刑罚选择?
当前,中国的刑罚体系存在一个明显的结构性矛盾,可概括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简单来说,即在死刑立即执行与自由刑之间,缺乏合理的过渡与衔接。一方面,死刑立即执行是极其严厉的刑罚;另一方面,一般的死缓和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通过减刑、假释等途径,罪犯的实际服刑期可能大幅缩短。这种巨大的落差不仅影响了刑罚的威慑力,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特别是在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常常感到正义未得到伸张,因为罪犯可能在实际服刑远低于宣告刑期后,就重获自由。
安邦智库(ANBOUND)智库首席教授陈功先生认为,从公共政策角度考量,社会需要一种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普通死缓之间的刑罚措施,而终身监禁正是填补这一空白的合理选择。终身监禁不同于一般的无期徒刑,它意味着“牢底坐穿”,罪犯将真正在监狱中度过余生。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引入的终身监禁制度,目前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但这一制度的政策逻辑,同样可延伸至其他严重犯罪。将终身监禁扩大适用至严重暴力犯罪等罪行的死缓罪犯,有助于弥合“生死刑”之间的巨大落差。
有人或许会问,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是否过于严厉?但从政策效果看,这类安排实际上有助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符合“慎用死刑”的政策方向。当前国内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与适用数量,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公众对严惩严重犯罪的诉求依然强烈。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替代措施,既能避免适用死刑,又能确保罪犯受到应有惩处,从而在“少杀慎杀”与“严厉惩处”之间取得平衡。
从国际经验看,终身监禁已有成熟实践,尤其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常将其作为死刑的替代。甚至在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便是最高等级的刑罚。国内针对贪污受贿罪设置的终身监禁制度更为严格,完全禁止减刑、假释,体现对极端严重犯罪的特殊应对。这一设计既与国际趋势接轨,又立足本国实际,是值得推广的刑罚模式。
反对扩大终身监禁适用的意见,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认为终身监禁过于残酷,违背人道主义;二是担忧执行成本过高。关于第一点,我们认为需要在不同价值间进行权衡,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罪犯,终身监禁是其罪有应得;与死刑相比,终身监禁至少保留了罪犯的生命,反而更显人道。关于第二点,虽然执行终身监禁确实需要投入更多经济资源,但这是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必要代价。从长远看,通过对极少数重罪者适用终身监禁,来捍卫刑罚的严肃性,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其社会效益难以用金钱衡量。
因此,将终身监禁扩大适用于更多类型的严重犯罪,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能够形成“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普通无期徒刑”三个梯度的重刑体系,使刑罚的轻重分配更加合理。其次,有助于统一全国范围内对严重犯罪的量刑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或法官个人观点不同而导致量刑失衡。最重要的是,这种安排,能够增强刑罚的确定性和威慑力,打消潜在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更好地预防严重犯罪的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自2015年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已在多起重大贪污受贿案件中适用这一刑罚。如白恩培案、邢云案等,这些案件的判决社会反响良好,得到公众的认可。这表明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已经积累必要的司法经验。将这些经验推广到其他类型的严重犯罪,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只需要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修订即可实现。这不仅是刑罚体系的完善,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可能有人担忧,终身监禁扩大适用会导致监狱中老年犯人增多,增加管理难度。这一担忧固然有其道理,但可以通过配套措施解决。例如,可以针对年老体弱的终身监禁犯人设立专门的管理区域,采取适合其身体状况的管理方式。同时,也可以探索让其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既能活动身体,又能为监狱系统创造一定价值。因此,这些技术性问题都不应成为拒绝改革的重刑体系的理由。从社会效果来看,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近年来,一些减刑、假释中的不规范现象,以及个别罪犯“前门进、后门出”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特点,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问题,能够有效防止有权有钱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提前出狱。这种制度设计,符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彰显了国家打击严重犯罪的决心
当然,任何刑罚制度的改革都应当谨慎推进。终身监禁扩大适用,也应当严格限制条件,只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标准上,可以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罪犯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例如,对于极端严重的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等,都可以考虑适用终身监禁。
关键是要确保这一制度只适用于极少数案件,保持其特殊性和严厉性从政策制定角度看,将终身监禁纳入重刑体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不是单纯的“严刑峻法”,而是对不同犯罪进行区别对待的科学应对。对轻微犯罪,可以更多地考虑教育改造;对一般严重犯罪,适用适当的自由刑;对极端严重的犯罪,则适用终身监禁甚至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多层次的处理方式,比简单地强调“从严”或“从宽”更为理性,也更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需求。
最终分析结论:
当前,国内的刑罚体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矛盾,削弱了司法威慑力与公信力。终身监禁作为填补“生死刑落差”的关键制度,实际上能在“慎用死刑”与“严惩重罪”间取得平衡。在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其扩展至更多严重犯罪,是兼顾正义诉求与法治进步的理性选择。(Y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