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金融 2025-08-11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首次迎来全面修订。国家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7月24日联合发布《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修订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标志着实施27年的价格治理体系,正式开启升级进程。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价格法在引导资源配置、稳定物价水平、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历史性作用。
此次修法的核心矛头,直指电商及平台经济的定价霸权。近年来,随着国内平台经济的扩张与数字技术的深度渗透,电商及平台企业凭借数据和算法优势,逐步形成对市场定价权的实质性控制,甚至通过强制商家低价倾销、算法价格歧视等手段,扭曲实体经济的竞争秩序。现行法律在应对平台算法定价、强制商家低价倾销等新问题时,已显滞后。因此,此次修订不仅是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的“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落实,更是政策层面对平台经济无序扩张的主动约束,其深层意图在于修复线上与线下经济的结构性失衡,其影响将深度渗透产业竞争逻辑与宏观经济治理效能。
在此背景下,安邦智库(ANBOUND)首席教授陈功先生认为,此次价格法修订的紧迫性,植根于平台经济与传统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失衡。当下,平台经济通过算法定价权,强制商家参与“零元购”补贴战,甚至利用数据优势实施价格歧视,导致实体商家利润空间被挤压。从生鲜电商的“价格战”到外卖平台的“击穿价”营销,平台主导的“内卷式竞争”已冲击实体经济的就业稳定与收入分配。这些现象暴露出,旧版价格法在规制平台经济时的制度空白。因此,国内亟须通过法律升级明确平台定价行为的政策红线。
此次修订中,针对平台经济的政策约束,成为最大突破点。修正草案创新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首次将算法定价、大数据杀熟等平台特有行为纳入法律禁止范畴。例如,部分平台通过算法对新老用户实施差异化定价,或强制商家承担高额补贴成本,形成“补贴越多、亏损越大”的恶性循环,新规将此类行为明确列为违法。
此外,针对国内愈演愈烈的“内卷式竞争”,本次修正草案也重构了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与规制逻辑。现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被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或强制其他经营者按其定价规则低于成本倾销”。安邦智库研究人员认为,这一修订具有多重意义。首先,将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领域,涵盖电商、外卖等新兴服务业;其次,将构成要件简化为舍本销售和垄断目的,大幅降低执法认定难度;最后,将规制主体从直接销售方延伸至制定定价规则的平台方,直指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等问题。整体来看,低价倾销作为恶性内卷的典型表现,不仅挤压企业利润、削弱就业承载力,更通过产业链传导损害中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此次修法为整治此类破坏性竞争,提供了精准法律武器。
对于违法行为,此次修订也显著提升了价格违法成本与执法威慑力。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罚款上限从5000元提高至5万元,升幅达十倍。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的企业,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更关键的是,草案建立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的连带责任机制,例如外卖平台强制商家参与补贴活动,将面临与直接实施者同等的法律制裁。从处罚力度来看,新规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情节轻微的明码标价违规,保留警告与限期改正的弹性空间;对涉及民生的重要领域违法,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形成“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梯次责任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价格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立法,而是与既有法律体系构建协同治理生态。在整治低价倾销方面,价格法聚焦行为规制,反垄断法针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强制交易等行为,三部法律形成行为、结构、交易的全链条监管。当前各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既违反价格法新增的“强制倾销”条款,也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还可能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反垄断审查,违法成本显著提升。这种制度制定的协同,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安邦智库研究人员观察到,从最近的政策取向来看,政策工具实际正在“修理”电商一家独大的情况。除了价格法之外,流通税也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可以看到,宏观政策正在试图修正,以恢复线上与线下的平衡。现在可能仅仅是开始,今后可能还会做得更多。
不过,也需要清醒认识到,单纯依赖法律规制价格行为,特别是试图用以彻底终结“内卷式竞争”,其效果可能有限。历史经验表明,类似的价格调控手段在应对恶性竞争时,不止一次遭遇失败。此次修订草案最突出的积极意义,可能在于其针对网络时代的非正当竞争(包括电商平台的强制倾销、算法价格歧视、虚假宣传、竞销等行为)明确划定了政策红线,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监管工具。这为执法部门在需要时及时采取行动奠定法律基础。
在陈功看来,真正解决深层次的内卷问题,根源在于推动产业升级。核心路径依然是依靠技术创新、工艺提升和管理优化,鼓励企业深耕精细制造与服务,在产品价值、功能体验和品牌认同上拉开差异化竞争空间,摆脱低层次价格搏杀。必须同时强调,价格管控本身是一种“逆市场”的干预措施。过度依赖此类手段,或在界定“低于成本倾销”“不正当价格行为”标准过严过宽,都可能扭曲市场信号,挫伤企业自主定价的积极性,反而在相当程度上不利于资源高效流动、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效构建与健康运行。
最终分析结论:
本次价格法修订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法治化手段约束平台经济的定价霸权,为实体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政策从单向扶持平台扩张,转向平衡线上线下生态,其深层诉求是修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关系。不过,法律仅是治理工具之一,真正的平衡发展仍需依靠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如果政策能精准拿捏“约束无序”与“激励创新”的边界,中国将走出一条平台与实体共生共荣的新型发展路径。(Y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