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PR到DR的贷款利率定价之变

每日金融   2026-08-11

近期,一种新的贷款定价机制开始萌芽。7月20日,3笔以存款类金融机构间债券回购利率(DR)作为定价基准的贷款在海南自贸港率先落地。据媒体报道,三笔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招商银行海口分行、浦发银行海口分行发放,分别对应不同企业类型、账户类型和利率模式。由此,贷款定价的锚,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外正式多了一个新选择DR。此后在半个多月里,从上海张江到广东横琴,从佛山到上海,十省市、十家银行相继把“DR+点”写进了贷款合同。单笔金额从100万元到7670万元不等,已披露合计约2.85亿元。媒体称,这意味着我国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朝着更加市场化、多元化的方向迈出重要一步,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

当然,在政策端,央行货币政策报告曾提到,“强化央行政策利率引导,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传导机制,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另外,其此前也谈到海外的“利率形成机制多元化”问题,央行指出,国际上主要经济体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普遍由最初的单一基准,逐步演变成多元化的基准利率体系。由此来看,商业银行试水DR定价机制,也是央行推动利率定价机制多元化的具体动作之一。

在利率改革之前,国内银行多采用贷款基准利率加点的方式,对外发放贷款。2019年完善LPR报价机制,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商业银行贷款改为以LPR加减点的方式确定贷款利率。目前LPR为基准的贷款定价机制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率形成机制。当然,这一定价机制面临一个问题在于,LPR只有1年期和5年期两种期限的报价,这使得其他不同期限的贷款面临定价的空白,需要商业银行自主进行加减点的定价。虽然长期贷款目前来看波动不大,但对于短期贷款,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而言,有较大的缺陷,特别是短期资金成本波动较大,一是不同期限之间有较大差别;二是资金利率本身有较大波动,这样一来,以LPR定价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相对于短期资金成本而言,短贷息差仍然较大,银行放贷缺少灵活性和适配性;另一方面,以LPR定价的短贷利率对企业而言仍然较高,很多企业宁愿找场外高息的过桥资金而不向银行贷款。在这种背景下,以DR作为基准的定价机制,在安邦智库(ANBOUND)的研究人员看来,可以较为精准地实现短期信贷资金供需的匹配。

以招商银行武汉分行7月21日落地的湖北首单为例,该行向某民营科技企业发放2000万元1年期流贷,定价为“前3个月DR001均值+87BP”,每3个月重定价。按照2026年8月初DR001约1.37%推算,当前执行利率约2.24%。而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00%,二者相差约76个基点。由此可以看到,对于企业而言,贷款成本下降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银行而言,以短期资金匹配短期贷款,其实比以长期的定期存款匹配短贷更具性价比,在期限上更加匹配,实现资金效率和收益的平衡。

从目前试水的贷款客户情况来看,贷款人不仅包括优质外贸企业,也包括科技企业和制造业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国企、民企都有相关贷款落地。这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差异,主要还是集中在信用水平较高的企业客户。更主要的特征是聚焦于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有分析认为,其表明DR贷款的适配对象更本质的筛选标准是企业的信用资质、短期融资需求属性和风险对冲能力,而并非其他行业或企业性质的特征。就此而言,DR贷款的定价机制其实也具有“普适”性,适合利率定价多元化的改革方向。

当然,从DR定价的特点来看,其波动性的风险并不能被忽视。虽然期限适配上更为灵活,定价更为频繁,但同时这意味着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可能会有不断变化,而不完全有利于控制贷款成本。对于银行而言,如果无法建立不同信用水平的定价,则可能因资金成本变化而失去对风险的控制,从而带来亏损或者不良资产的失控。当然,无论是LPR机制还是DR机制,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银行的信用风险定价能力和对企业信用的准确判断。因此,引入新的DR定价机制,虽然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但将给资产运行和风险评估带来更大的挑战。实际上,虽然DR机制有利于精准匹配企业不同期限的信贷需求,但整体上还是有着优化存量信贷资产,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考虑。这对于银行维持息差稳定,维持盈利能力和空间都具有挑战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试水的客户都是企业贷款,目前并没有住户贷款“换锚”的尝试。实际上,对于住户贷款而言,鉴于消费贷款的高违约率,以及小微企业同样的高信用风险,相应的短贷利率其实并不低,定价中信用风险的因素是主要因素,而LPR或者DR基准差异对利率价格的影响可以说并不显著。换句话说,即使换锚,其差异在终端利率中的差别并不大。而且,由于DR的波动性,更容易因还款额的变化,给住户还款带来困扰,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DR定价机制可能并不会对住户贷款有太多的吸引力,也不会让银行产生更多的动力去推动相关的试点。

就长期发展的趋势而言,目前,业内的共识还是在于DR贷款定价机制适用于短期贷款,未来不排除以“DR+LPR”作为中长期贷款定价的机制。从目前银行贷款期限结构来看,根据金融监管总局的数据,今年6月末,在192.万亿元的企业贷款中,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余额约69万亿元,占比约35%;在住户贷款的82.9万亿元存量中,短贷占比约24%。这些短期贷款更有可能采用DR定价机制,而且意味着DR贷款具有较大的发展和替代的空间。不过,由于大部分贷款属于不适于DR利率的中长期贷款,DR定价并不能完全取代LPR定价的主导地位。DR定价的尝试只是更有利于建立更为灵活的利率走廊,使得贷款定价更为灵活,更具有弹性,也更能及时反馈市场供需的变化,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对于银行而言,DR定价机制的引入,意味着需要提高企业客户需要适配的精准度,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和资产保值能力,由此带来的银行业的竞争也会更为激烈。进入存量时代,商业银行已经不再是坐地赚取息差的“躺赢”行业了。是大行凭体量和规模带来“马太效应”还是中小银行凭借“草根”翻盘,取决于谁能更快调整以适应实体经济的转变。

最终分析结论:

目前,从海南到广东、上海、四川等多地 银行开始试水DR贷款利率定价。这对于企业短期贷款而言,更具有吸引力和现实的匹配性。其特点意味着适应领域有限,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利率市场机制多元化的同时,难以取代LPR机制的主导地位,并会推动银行业竞争进入一个新的阶段。(W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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